1. |
關於本服務使用條款與閣下的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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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服務使用條款是我們提供服務之一般條款及細則。 |
1.2 |
本服務使用條款代表我們的標準協議,連同閣下同意的任何其他條款,均對閣下及我們具約束力。有關標準協議的內容,可登入我們之相關網頁:3香港之客戶請登入 www.three.com.hk 、MO+之客戶請登入 www.mobileonline.hk 或SUPREME之客戶請登入 www.supreme.vip。 |
1.3 |
閣下與我們簽訂的協議包括本服務使用條款和我們制訂的文件(例如服務使用政策及公平使用政策)內所載的其他條款以及閣下曾簽署的任何申請表格或協議文本。我們也可能會在閣下的手機螢幕上顯示其他使用條款。 |
1.4 |
本文件中,凡提及:
(a) |
"我們"或"我們的"指和記電話有限公司其下經營之3香港、MO+ 及SUPREME品牌; |
(b) |
"閣下"或"閣下的" 指閣下,即我們的客戶;及 |
(c) |
"協議",指閣下與我們簽訂有關提供服務的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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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此外,我們在本服務使用條款第16條內列出本文件中所使用的詞語定義。 |
1.6 |
我們與閣下連線後,閣下的協議隨即生效。 |
1.7 |
閣下的協議屬私人文件。除非我們向閣下發出書面同意,否則,閣下一直有責任遵守閣下的協議。即使閣下把閣下的手機、其他裝置或智能咭給予其他人士,亦不能向該等人士轉移閣下的任何權利或責任。 |
1.8 |
使用服務時,閣下的協議不涵蓋任何其他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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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變更閣下的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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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符合第2.3條下,我們保留隨時變更、取消、修訂或增補閣下的協議條款及條件的權利。 |
2.2 |
在符合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公佈的任何牌照規定或指引下,我們會按照第14條向閣下發出有關變更、修訂、修改、取消或增補任何條款及細則的通知。 |
2.3 |
我們保留隨時變更、修訂、修改、取消或增補閣下的協議條款及條件的權利。在符合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公佈的任何牌照規定或指引下,我們會向閣下發出有關變更、修訂、修改、取消或增補任何條款及細則的通知。如有關變更、修訂、修改、取消或增補會導致合約服務收費增加或對大量使用有關服務的客戶有重大及負面的影響,我們務必就任何變更、修訂、修改、取消或增補發出不少於30天的事先通知。如有關變更、修訂、修改、取消或增補會導致其他收費增加(漫遊服務收費除外),我們務必在我們的網站或通過我們認為合適的其他方法,就有關於該等變更、修訂、修改、取消或增補在其生效前不少於30天通知受影響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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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在下列的情況發生時可於變更、修訂、修改、取消或增補生效前15天的預先通知以終止閣下的協議,而閣下無須就終止協議承擔任何費用(直接相關費用則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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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合約服務收費的增加(閣下訂用服務後不再適用於閣下的費用除外,例如按金款額、預繳費用款額或任何可被豁免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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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其他收費的增加,而該等費用則為閣下要繼續使用閣下訂用服務時所必須繳付的(漫遊服務收費除外),同時該等費用的增加幅度須超過港幣30元,或等同每月合約服務收費款額的30%,以較高者為準;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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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閣下能證明更改合約條款會對閣下所使用的服務帶來重大及負面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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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我們向閣下提供的流動通訊服務
智能咭及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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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我們將為閣下開一個賬戶及提供智能咭,分配一個新手機號碼及其他服務號碼(如適用),如閣下轉攜之前的手機號碼使用除外。 |
3.2 |
我們保留對智能咭的擁有權,因此我們可能會因升級,變更及╱或當閣下的協議終止而隨時收回智能咭。 |
3.3 |
閣下不可以任何未經授權的方式損壞或允許其他人士損壞閣下的手機、其他裝置、及╱或配件及不可複製或允許其他人士複製任何智能咭的任何預編程式數據。 |
流動通訊服務
3.4 |
一經連線後,閣下即可享用服務。閣下的申請經我們批准後,便可享用我們為閣下提供的下列服務:
(a) |
自選服務;及 |
(b) |
只供年滿18歲或以上人士享用的既定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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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閣下可透過服務上載及傳送個人訊息。閣下授權我們運用專利權費獲豁免的永久及全球性的牌照,為閣下儲存、傳送或以其他方式處理閣下使用服務所上載的任何內容。例如:假如閣下選擇使用訊息服務中的POP3 polling功能,即表示閣下已委任我們為閣下的代理人,為閣下提供POP3 polling服務。 |
3.6 |
我們可因應技術變更、服務已不合時宜、推出嶄新或不同的產品功能、更換內容供應商等因素,以及在有需要取消、取替或改進內容時,隨時更改或取消服務中某些或部分服務。如該服務為增值服務(“增值服務”) ,閣下的服務費用將不會受到影響,除非閣下希望選購更高服務費用的增值服務。 |
服務之限制
3.7 |
我們力求時刻為閣下提供服務。不過,現時僅限於我們網絡的覆蓋範圍內方可接收服務,在使用漫遊服務時,亦只能有限度地享用服務。 此外,在我們網絡的覆蓋範圍內,閣下在某些地區或許只能接收有限的服務或無法享用服務。 |
漫遊時之限制
3.8 |
當閣下身處本港某些非我們網絡覆蓋範圍內的地區時,又或是在我們網絡的覆蓋範圍內但處於無法接收的情況下,系統將轉為漫遊模式。同時,我們在某些國家內已與當地的網絡商達成漫遊安排,讓閣下身處海外時亦可享用漫遊服務。 |
3.9 |
閣下在使用漫遊服務時,將不能使用所有服務。 |
漫遊時的法律責任之限制
3.10 |
閣下如需在香港以外的國家或地區使用服務,在使用時或須遵循適用於當地的法律規章及習俗。在此情況下,閣下有責任確保使用服務時並沒有違反上述之法律規章及╱或習俗。倘閣下未能遵循該等法律規章及╱或習俗,我們毋須就此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
受干擾之服務
3.11 |
我們不能保證服務絕無瑕疵。在某些情況下,閣下或會未能繼續使用服務,或是訊息未能傳送給閣下以致閣下無法接收訊息,又或是服務質素受影響,例如:
(a) |
我們有必要對我們的網絡」或服務進行升級、維修或其他工作; |
(b) |
閣下如要享用本地或國際漫遊服務並需從我們的網絡轉至其他供應商的網絡時,或會未能維持原有的通話服務及數據項目; |
(c) |
基於我們無法控制的因素,例如閣下的手機或其他裝置的性能或功能問題、監管規定、容量不足、其他供應商和內容供應商的服務中斷、其他通訊網絡產生故障、天氣影響、受到山、隧道或其他實質障礙物引致的無線電干擾現象;或 |
(d) |
當閣下身處香港以外的地區或非我們網絡覆蓋範圍內的地區時,服務的運作須依賴其他供應商的網絡,這是非我們所能控制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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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手機、其他裝置及配件
在我們的網絡上使用手機及其他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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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為話音服務而設之智能咭(不論客戶是否同時申請或該智能咭能否同時提供其他服務,例如流動數據服務),只可以於手機使用,並不可於其他裝置(如流動數據機)使用。上述措施適用於(i)於2010年10月1日或以後新申請話音服務之客戶或在該日或以後以固定期限續約之話音服務客戶;及 (ii)於2010年12月1日或以後以非固定期限續約之話音服務客戶。如智能咭於非手機之其他裝置(如流動數據機)使用,在「服務使用政策及公平使用政策」下即構成未經授權之情況下使用服務。而閣下已違反該政策,我們保留對閣下採取行動之權利。 |
4.2 |
在不損害及受制於本第4.1條款之情況下,在使用服務時,閣下只可使用經我們批准可在我們的網絡上使用的智能咭、手機或其他裝置,並且在使用時須遵循相關的法例或規例。 |
4.3 |
倘若閣下將智能咭配合使用於未經我們批准可在我們的網絡上使用的手機或其他裝置上,閣下將不能使用所有或部份服務。此外,閣下必須接受閣下所使用之手機或其他裝置於接收服務時之所有限制,我們將不會就此負上任何責任。除此以外,閣下須確保此舉將不會引致我們的網絡有任何損毀或干擾及╱或對其他顧客於使用服務時造成任何方面的影響。 |
4.4 |
閣下保證並聲稱閣下是申請內所標示的手機、其他裝置及╱或配件的唯一及實益擁有人,享有手機、其他裝置及╱或配件的絕對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及無任何其他人士持有任何此等設備的任何權益。閣下進一步承諾,如因閣下違反條款規定而引致的一切直接與間接損失、損害賠償、索償、索求、法律程序、費用及收費,須對我們作出全數的彌償。本4.4 條款的規定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繼續生效。 |
4.5 |
倘我們知悉或在合理的情況下懷疑有關手機或其他裝置是失物或遭盜竊,我們有權不登記該手機或其他裝置供閣下使用我們的網絡。 |
直接向我們購買
4.6 |
如閣下直接向我們購買手機、配件或其他裝置,閣下會與我們簽訂一份購買上述貨品的協議。對於凡是向我們購買的所有貨品,我們均保有該等貨品的擁有權,直至閣下全數繳清貨款為止。 |
4.7 |
任何手機、配件或其他裝置一經交付予閣下後,閣下將對此負上責任。在閣下全數繳清貨款之前,如閣下損壞或遺失任何貨品,仍須向我們全數支付該等貨品的價格。 |
向其他零售商購買
4.8 |
如閣下向我們以外的零售商 (零售商包括我們認可的任何經銷商) 購買手機、配件或其他裝置, 閣下會與該名的零售商簽訂一份購買上述貨品的協議,而我們並非該買賣協議之一方。 |
保用
4.9 |
當閣下在購買當日於任何銷售點檢查閣下的手機、其他裝置或配件後,保用期即開始生效。
視乎個別製造商之安排而定,手機及其他裝置之保用期一般是於購買當日起之十二個月內;而電池及電子配件之保用期一般是於購買當日起之三個月內。保用服務將由產品製造商提供。客戶必須保留產品收據、發票或銷售及服務合約正本,連同損壞了的產品,送回個別製造商之服務中心以享用保用服務。有關製造商之聯絡資料,請登入我們之相關網頁:3香港之客戶請登入 www.three.com.hk 、MO+之客戶請登入 www.mobileonline.hk 或SUPREME之客戶請登入 www.supreme.vip。 |
4.10 |
任何手機、其他裝置或配件的性能、品質及造工,可能受制於製造商的規格及保用證。除製造商在其保用條款內另行訂明外,手機、其他裝置或配件須符合下列條件才獲保用:
(a) |
須遵照製造商或我們的任何服務指南、商品手冊或書面指引安裝、操作、處理及修理手機、其他裝置或配件; |
(b) |
手機、其他裝置或配件必須被閣下妥善儲存或保養;及 |
(c) |
不會在未經我們事先書面許可下維修或改裝手機、其他裝置或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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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不獲保用的情況:
(a) |
任何舊的或二手貨品; |
(b) |
因使用不當、疏忽、濫用、把有關手機、其他裝置或配件用於非原先設計的用途上或用於不恰當的用途上所導致的損害、失靈或失誤; |
(c) |
正常耗損; |
(d) |
因使用非原廠或未經認可配件而引致的損壞; |
(e) |
在維修過程使用非原廠零件; |
(f) |
保用封條遭撕開的產品; |
(g) |
無發現任何損壞;及 |
(h) |
手機及其他裝置之前、後機殼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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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倘閣下購買的手機、其他裝置或配件產生故障或不能正常操作,閣下則有責任作出維修或更換的安排,從而令閣下能繼續使用服務,所需費用由閣下自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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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閣下的義務繳付賬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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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就閣下的賬戶下所使用的服務,不管是由閣下本人使用,還是由其他人士在閣下的允許下或未得閣下允許下所使用,閣下必須向我們繳付全部的費用。在遵循上述第2.3條款,我們認為適當的時候隨時修訂收費標準及訂立新的收費項目。 |
5.2 |
閣下的賬單通常包括下一賬單期內的固定費用及上個賬單期內的使用費和行政費用。首張賬單內還可能會列出連線費用。我們有權更改賬單的計算基礎或出賬單的相隔時間。 |
5.3 |
除另有規定外,閣下須於賬單內列明的日期(若無指定日期,則須於我們的發單日期14天內)繳費及不得抵銷或扣減。不過,如我們認為閣下已超出閣下的賬戶獲發的合理信貸上限,我們亦可要求閣下繳付中期費用。在要求閣下繳付中期費用之前,我們毋須向閣下知會閣下的使用量。儘管閣下的賬單內已列明相關的到期繳款日,我們亦可透過通知要求閣下立即繳清所有尚欠的費用。 |
5.4 |
我們可透過書面、電話或向閣下發出訊息等形式追收欠款。 |
5.5 |
如閣下以信用咭繳付閣下的賬戶收費,我們對此保留徵收費用的權利。如我們徵收此項費用,我們會就該項費用向閣下發出充分通知,說明費用的數目及開始徵費的日期。 |
5.6 |
倘閣下不依時繳付賬單或任何中期費用即屬違約,我們可就任何未清款項徵收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自到期繳款日起按日計算,直至我們實際收妥全數款項之日為止。此外,我們亦可暫停閣下的服務或停止與閣下連線,而閣下則仍須繳付未清的費用,包括相關利息和任何逾期罰款。在我們暫停閣下的服務或停止與閣下連線後,如我們同意為閣下重新連線,閣下須繳付重新連線的費用,該項費用將加進閣下的收費項目內。 |
5.7 |
倘閣下對賬單內的任何費用有爭議,閣下須繳付全部費用,然後就該筆受爭議的款項,自該賬單之日起15天內提出書面申索。如閣下提出申索,我們的簿冊與記錄應作為有關費用之不可推翻的證據,對閣下構成約束力。 |
5.8 |
閣下授權我們:
(a) |
因應閣下的協議下或閣下與我們達成的任何其他安排下尚欠我們的款項,可以轉移閣下的賬戶內任何的賬項餘款用作清還或抵銷上述欠款; |
(b) |
把任何尚未繳清的賬單款額交給我們聘用的任何約定的信貸管理機構或收數公司進行追收欠款的工作;及 |
(c) |
運用閣下的信貸及繳費資料作本第5.8條款內所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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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倘我們就閣下拖欠費用而向閣下採取法律行動或進行其他追收欠款的行為,我們可要求閣下支付我們在有關行動中所招致的合理費用與開支(包括律師費及其他有關費用)連同按日加收的利息。 |
5.10 |
因應我們的要求,閣下必須向我們交付任何手機或其他裝置,用以全數清繳尚欠我們的任何款額或繳付部分欠款,而我們則會擁有該手機或其他裝置。 |
5.11 |
除另有規定外,凡是已經預繳的任何費用或每月預繳的賬單款額,在閣下的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後,未必可獲全數或按比例退款。 |
5.12 |
如閣下使用服務向第三方認購貨品及服務,閣下便有責任繳付他們向閣下發出的任何賬單。 |
5.13 |
閣下必須向我們繳付香港政府及其他人士按閣下使用服務及(如適用) 任何手機及/或其他裝置而不時徵收的所有費用,並依我們不時指定的付款方式繳付。 |
5.14 |
閣下繳付的款項將首先用作交付在閣下的協議下應付的任何按金;其次是清繳任何尚欠的利息;第三則是清繳費用。 |
5.15 |
申請服務時,閣下承諾提供閣下的真確姓名、地址和其他所有的事實資料。閣下須保證:
(a) |
若賬戶是以閣下個人的名義開立,即使閣下亦已登記一個商業名稱,閣下具備完整的資格以成為合約的一方,並能同意有關協議及有繳費能力;或 |
(b) |
若賬戶是以公司名義開立,則代表該公司開立賬戶的人士獲正式授權致使該公司受有關協議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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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閣下的PIN、密碼及智能咭加以保密
5.16 |
閣下必須安全保管閣下的智能咭並加以保密,如需更換或補領智能咭,我們會向閣下收取費用。閣下確認閣下的智能咭是用以儲存閣下的個人資料,例如閣下的地址簿和任何個人資料。閣下的智能咭一旦遺失或遭盜竊,即表示其他人士有可能在未經授權下得以套取上述資料。 |
5.17 |
閣下必須安全保管所有的PIN及密碼並加以保密。一旦遭人擅自使用閣下的PIN或密碼,閣下應立即更改任何此等失的PIN或密碼。 |
5.18 |
凡任何人士能說出閣下的PIN或密碼,我們將容許該名人士得悉閣下的賬戶資料以及改動閣下的賬戶或服務。 |
負責任地使用服務
5.19 |
閣下僅可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服務:
(a) |
依閣下的協議內規定的方式使用;及 |
(b) |
僅供閣下個人使用,即是說,閣下不得轉售或利用任何服務、內容、手機或其他裝置作商業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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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
閣下不得獲取任何內容中的任何權利或權益,亦不得發佈、發送或分發任何內容予任何第三方或複製任何內容或使用任何內容作商業、非法或不當用途。若因閣下不履行此項義務而引致我們蒙受的一切損失和損害以及因閣下違約而招致任何第三方向我們提出申索,閣下須就此對我們作出彌償。 |
5.21 |
閣下不得使用服務或容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服務作非法、不當、誹謗性質或違法用途。例如:
(a) |
欺詐、刑事或其他非法活動; |
(b) |
以任何方式侵犯另一人的權利,包括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
(c) |
複製、儲存、改動、另行發佈或另行分發服務或內容(例如鈴聲),如閣下已獲得我們的許可則不在此限; |
(d) |
下載、傳送或上載容量過大、數量過多的內容或過份頻密地下載、傳送或上載內容,為其他使用者帶來不便; |
(e) |
以任何方式侵害任何安全性或其他保障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損害或干擾我們的網絡或其他網絡或系統; |
(f) |
在閣下所上載的檔案中,竄改或刪除其軟件起始或軟件源中的任何作者屬性、法律或其他正當通知或所有權標記或標識或其他內容; |
(g) |
在未得通話的另一方同意進行電話錄音的情況下,使用閣下的手機記錄任何電話對話內容或以任何方式發表錄音對話; |
(h) |
設立、使用、複製、下載或提供服務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使用者的任何目錄或其使用資料予任何人士或機構,不管閣下是否因此獲金錢回報;及 |
(i) |
傳送淫褻或令人反感的訊息或使用在香港並非廣泛為人明白的語言 |
|
5.22 |
閣下必須常與我們合作,跟從我們的合理指示,確保正確使用及加以保密閣下的服務與閣下的賬戶。 |
5.23 |
使用服務時,閣下必須遵循香港的法律、規章和習俗及其他地方適用的法律、規章和習俗。 |
負責任地使用訊息及儲存服務
5.24 |
使用訊息服務時,閣下不得傳送或上載:
(a) |
受版權保護的任何東西,除非閣下已獲得版權擁有人的許可; |
(b) |
以任何方式侵犯另一人的權利,包括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
(c) |
任何屬於淫褻、令人反感、具侮辱性、誹謗性質、具威嚇性、具侵擾性、恐嚇性質的東西或其他違法的東西。 |
|
5.25 |
在使用訊息服務來傳送推廣性質或類似性質的短訊予任何人士(包括公司、獨資經營者、合夥公司及其他法人團體,不管此等人士是否正使用服務或其他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時,閣下同意遵照《跨網短訊守則》內的程序進行。特別是:
(a) |
在未經有關人士的事先同意下,閣下不得使用訊息服務來傳送推廣性質或類似性質的短訊予任何人士; |
(b) |
閣下須負責取得上述第5.25(a)條款內所指的同意,並因應我們的要求,向我們出示證據證明已取得所需的同意; |
(c) |
倘閣下違反第5.25(a)條款的規定,傳送了任何非請求的宣傳訊息,或我們若接獲任何投訴,指出有關訊息源自閣下,在此情況下,閣下須同意我們有權:
(i) |
在我們知悉有關訊息後,可停止或拒絕傳送或發送有關訊息; |
(ii) |
就我們接獲的任何投訴,要求閣下作出回應,而閣下須於有關要求作出後3天內給予我們書面回覆; |
(iii) |
根據《跨網短訊守則》暫停由閣下發放的所有短訊; |
(iv) |
進行我們認為合適的調查;及 |
(v) |
在有需要時,按我們認為合適的做法,暫停向閣下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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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如閣下收到任何非請求的宣傳短訊,閣下有權針對發件人作出投訴。投訴可以口頭,書面或電子方式提出。接獲投訴後,我們會:
(a) |
蒐集並披露有關短訊的資料予相關的流動網絡商,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的手機號碼、接獲有關訊息的日期和時間以及該等訊息的內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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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根據《跨網短訊守則》堵截該短訊發件人的任何短訊。 |
|
5.27 |
我們可限制服務(如訊息服務或儲存服務)的使用,例如:我們可限制訊息容量或儲存空間。 |
5.28 |
由於我們並無義務就閣下使用訊息服務或儲存服務進行監管,倘閣下超出我們設定的使用上限或我們獲悉因閣下使用服務而對我們的網絡、我們的儲存容量或其他使用者構成問題,我們可保留暫停閣下使用有關服務的權利。 |
負責任地使用既定服務
5.29 |
如閣下是18歲以下的人士,則不可享用我們專為年滿18歲或以上人士而設的既定服務。如閣下是18歲或以上的人士並享用此項既定服務,閣下不得向任何18歲以下的人士顯示此項既定服務或將之發送予18歲以下的人士。同時,如閣下允許任何18歲以下的人士使用閣下的手機或其他裝置,閣下必須確保該名人士無法接達所述的既定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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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遺失、盜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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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閣下的智能咭或手機一旦遺失、遭盜竊或受破壞,又或閣下已出售或送出閣下的手機,閣下仍有責任繳付閣下的賬戶內有關服務的一切費用,直至閣下要求我們暫停智能咭或閣下的協議依本服務使用條款終止為止。此外,如閣下發現閣下的智能咭或手機已遺失或遭盜竊,閣下必須立即報失或匯報失竊事件。 |
6.2 |
若智能咭遺失、遭盜竊或受破壞,我們可酌情處理,在我們認為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向閣下補發智能咭,而我們亦會因應情況向閣下徵收我們認為合適的費用。 |
6.3 |
屬於閣下擁有的任何已報失或被竊的手機、其他裝置或配件如退回給我們,我們或會(但無義務)通知閣下。倘閣下未能於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領取有關手機、其他裝置或配件,則我們有權依我們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該等手機、其他裝置或配件,而閣下將被視為已放棄閣下對該等手機、其他裝置或配件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同時亦放棄我們因處置該等手機、其他裝置或配件所獲取的收益(如有)。對於閣下或其他人士因該等手機、其他裝置或配件或因處置它們或與此有關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費用、開支、損失或損害,我們對閣下或該名人士均毋須就此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
|
|
7. |
私隱聲明 |
|
7.1 |
閣下有權確保我們只可根據閣下的協議及我們的《私隱聲明》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我們的《私隱聲明》不會與我們在法律下的義務有所抵觸。 |
7.2 |
在閣下申請服務時,或須通過信貸評核、個人資料的核對及受僱情況的核實。若我們對查核結果不滿意,將不會與閣下簽訂協議。閣下須保證並聲稱閣下的申請內所填報的資料和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均屬真確、完整。有關資料一旦有變,閣下必須從速以書面通知我們。 |
7.3 |
閣下確認當閣下在另一國家使用漫遊服務時,在處理閣下的個人資料方面,或須遵循適用於該國家的法律、規章及習俗。 |
7.4 |
我們的《私隱聲明》不時更新,詳情可於我們的網站內瀏覽。 |
|
|
8. |
我們的知識產權 |
|
8.1 |
服務及內容中的所有權利(包括知識產權),均屬於我們或我們的特許來源,如內容供應商。 |
8.2 |
凡涉及服務的商標與其他相關形象、標誌及名稱,均屬於我們集團的專利標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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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號碼分配與轉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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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除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公佈任何相反的指引或有關牌照載有任何相反的條款外,就閣下的協議下所發給或分配給閣下的任何號碼,閣下不會獲得當中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station A-call或私人傳呼專線號碼或手機號碼,而我們可變更、撤回、更改或重新分配任何此類號碼。除非任何的變更、撤回、更改或重新分配是基於服務的終止或暫停或與此有關,否則,我們在變更、撤回、更改或重新分配號碼之前,將在合理及可行的情況下通知閣下。 |
9.2 |
如閣下申請從任何其他的流動電訊服務供應商營運的網絡中轉攜任何手機號碼("轉攜號碼")到我們的網絡:
(a) |
閣下須按現行的收費標準向我們繳付不獲退還的流動電話號碼轉攜費用; |
(b) |
如要取消有關申請,須在該轉攜號碼啟動服務之前,親身前往遞交申請的地點辦理; |
(c) |
基於任何原因致令申請不成,閣下可於接獲我們的通知後7天內選擇:
(i) |
使用我們發給或分配給閣下的號碼啟動服務;或 |
(ii) |
依照第9.2(b)條款的規定取消申請;或 |
(iii) |
倘申請不成功是因為閣下所提交的資料不足或不正確,則閣下可再提交所有必需及正確的資料,重新申請轉攜該轉攜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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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規定如下:如閣下於7天內不作出選擇,閣下將被視為已取消有關申請。如閣下要求從我們的網絡轉攜流動電話號碼,一經成功地從我們的網絡中轉攜任何流動電話號碼後,閣下同意:
(a) |
所有手機服務及任何相關的增值服務和漫遊服務(不論是自動或手動的漫遊服務或以個別智能咭形式提供的漫遊服務)將即時終止,而任何已繳的智能咭費用(不論是漫遊或其他服務費用)亦不會獲全數或按比例退還; |
(b) |
除依閣下的協議終止外,由我們提供給閣下現正使用的其他服務(如有)將繼續生效;及 |
(c) |
閣下繼續使用的服務將不再享有先前隨我們的手機服務一併使用而獲得的組合優惠。此後,我們將會對閣下繼續使用的服務按一般標準收費徵收費用而不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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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暫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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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如發生下列情況,我們可依我們的酌情決定暫停閣下的賬戶或任何或全部服務而不另行通知:
(a) |
閣下不履行閣下的協議內任何條款; |
(b) |
閣下不依時清繳費用; |
(c) |
我們在合理情況下相信閣下向我們提供虛假或誤導的個人資料; |
(d) |
我們相信閣下的智能咭已遺失或被盜竊 ; |
(e) |
我們接獲關於閣下的嚴重投訴,而我們相信投訴屬實; |
(f) |
我們須因應緊急服務的需要或其他政府機構的規定暫停閣下服務; |
(g) |
我們認為有必要保障服務的水準或我們的網絡的穩定性; |
(h) |
我們的網絡或任何相關的設備產生故障或需要進行改進或維修工作; |
(i) |
根據我們的合理意見,認為出現或已經出現擅自、違法、以欺詐手段或不合理的方式使用服務的情況或閣下在使用服務或任何相關的設備時正在對或可能會對我們的網絡及╱或有關設備造成損害或干擾; |
(j) |
尚未清繳的費用已超出依我們合理酌情決定而不時對閣下的賬戶所設定的信貸上限。信貸上限是因應閣下的協議下或在與我們達成的任何其他安排下閣下對我們應付的款項所設定的;或 |
(k) |
我們有權終止本協議。 |
閣下的所有賬戶與服務將暫停 |
10.2 |
倘我們依本第10條款的允許暫停閣下的賬戶或服務,則閣下的所有賬戶與服務將暫停。除非在我們合理酌情下另有決定,否則,閣下仍有責任繳付在服務暫停期間招致或應付的所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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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終止本協議與停止連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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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閣下可循下列途徑終止閣下的協議:
(a) |
在「最短合約期限」內
如閣下接受「最短合約期限」,閣下可在「最短合約期限」內終止閣下的協議,不過,閣下必須清繳尚欠的所有費用,包括任何取消費用。 |
(b) |
如無「最短合約期限」,可給予30天的通知
如無「最短合約期限」或「最短合約期限」已屆滿,閣下可於任何時候向我們發出30天的書面通知後終止本協議。 |
(c) |
於「最短合約期限」屆滿前,我們有權就「最短合約期限」屆滿事宜及續約優惠聯絡閣下。如我們未能聯絡到閣下或閣下未能與我們確認有關續約安排,我們將根據相同的條款細則繼續為閣下提供服務,直到我們收到閣下按第11.1(b)條所發出的通知為止。為免生疑,於「最短合約期限」屆滿後所提供給閣下的服務並不包括於「最短合約期限」內給予閣下的任何回贈、額外服務(包括話音通話時間、視像通話時間、本地流動數據等)、贈品及/或其他免費或特別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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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我們可循下列途徑終止本協議:
(a) |
給予30天的通知
如閣下不接受「最短合約期限」或「最短合約期限」已/將會屆滿,我們可於任何時候向閣下發出30天的預先書面通知後終止閣下的協議。 |
(b) |
基於閣下的行為表現
如發生下列情況,我們可即時終止閣下的協議:
(i) |
閣下不遵照我們就服務的使用對閣下作出的合理要求或不履行閣下的協議下應履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閣下須依時繳費的義務; |
(ii) |
我們已依照第10條款的允許暫停閣下服務,而我們相信閣下做出嚴重的違約行為或對任何違約行為未曾作出補救; |
(iii) |
閣下已破產、遭清盤、達成破產管理、遭接管或被視為無償債能力,或我們在其他方面合理地相信閣下將無能力清繳到期的各項費用; |
(iv) |
如閣下是個人身份,一旦身故(在此情況下,閣下的遺產必須用作清繳全部到期的費用); |
(v) |
我們在合理情況下相信閣下與客戶服務部或我們的任何認可經銷商或銷售代理之間的溝通或閣下在使用服務時正危及我們的運作及我們的網絡或該些溝通或閣下所使用服務的方式不被我們接受;或 |
(vi) |
閣下在本協議下或依本協議所提交的任何資料被發現為虛假或失實,或我們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虛假或失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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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無網絡接達或無法提供服務
倘我們無法接達其他供應商的網絡作提供服務之用,或我們無法再提供服務,又或是我們結業。 |
閣下的所有賬戶將於協議終止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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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倘我們基於第11.2條款內的任何原因終止閣下的協議,我們為閣下開設的所有賬戶即告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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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協議終止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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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閣下的協議一旦終止,我們將結束閣下的賬戶,而服務亦停止連線,閣下將不能再使用服務。服務停止連線後,任何預繳的費用將被沒收。 |
12.2 |
閣下必須立即清繳所有到期的費用。為免引起誤解,若閣下的協議終止之日並非閣下的每月發單周期的最後一天,閣下仍有責任須清繳該月份的全部費用,而所有已繳的費用亦不會全數或按比例退還給閣下。若閣下的協議訂有「最短合約期限」,而我們基於閣下的行為表現終止協議或閣下在「最短合約期限」內終止協議,有關費用將包括一項取消費用。 |
12.3 |
終止閣下的協議將不會影響在協議終止前屬於閣下或我們現有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 |
12.4 |
因應閣下的要求,我們可以(但無義務)為任何已經停止連線或終止的服務重新連線。如要重新連線,必須就已經停止連線或終止的服務清繳所有尚欠的費用,並按我們現行的收費標準繳付重新連線的費用和我們酌情認為須繳付的其他費用及╱或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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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法律責任
我們的法律責任上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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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就服務而言,我們對閣下應負的所有義務已在閣下的協議內列明,唯本第13條款內另有條文訂明者除外:
(a) |
豁除關於服務的所有其他條款、細則及保證; |
(b) |
對於我們或為我們工作的任何人士如做任何事情或不做任何事情,我們均毋須對閣下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
(c) |
對於閣下因使用服務、任何手機、其他裝置或配件所引致、蒙受或與此有關而引致、蒙受(不管是直接或間接的、相應的、或有的,也不管是否可預見的)不論是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申索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收益、業務或盈利的損失、個人資料或數據流失或損毀、商譽受損、不能傳送任何通訊、數據或訊息等,在此情況下,我們、我們的僱員及我們的內容供應商在任何方面均毋須對閣下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及 |
(d) |
對於閣下或任何第三方在下列情況下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我們、我們的僱員、代理人或次承辦商均毋須對閣下或任何第三方負上法律責任(不管是合約上的、侵權法下的或其他方面的法律責任):
(i) |
基於服務的任何故障、延誤、中斷、遺漏或錯誤或與履行閣下的協議有關的情況,不論此等故障、延誤、中斷、遺漏或錯誤是否由我們或我們的僱員、代理人或次承辦商的行為或不作為或疏忽所引致:及 |
(ii) |
基於某些非我們能合理控制的因素而導致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閣下的協議或服務或與此有關的情況,此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流行性疾病擴散、閃電、火災、地震、暴風、水災或其他自然災害、迫近的戰爭威脅、暴動或其他的民眾抗命行為、工業爭拗、停電、電話線路故障、廠房或機械故障或失靈、政府限制、禁制或沒收。 |
|
|
13.2 |
若法例隱含某些不能豁除、限制或修改的保證或條件,在我們享有權利的範圍內,我們的法律責任僅限於我們作出的下列選擇:
(a) |
就貨品供應而言,我們須更換貨品或供應同等的貨品、支付更換貨品或購買同等貨品的費用、支付維修貨品的費用或負責貨品的維修;及 |
(b) |
就服務而言,我們須重新提供服務或承擔重新提供服務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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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 - 我們毋須負上責任的範疇
13.3 |
如閣下因閣下的協議而向我們提出任何申索,必須於有關的申索事件發生後一年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否則,閣下將被視為已放棄閣下的申索權利。 |
13.4 |
在不損害上述條文的原則下,
(a) |
對於因不完整、失實、錯誤、遺漏、誤述、傳送延誤或故障、任何訊息或數據的傳達或儲存、任何訊息的洩露、混淆或破壞所引致的或與此有關所引致的任何費用、開支、損失、損害或賠償,我們捨棄對閣下或任何人士的一切責任或法律責任; |
(b) |
就提供服務或任何手機或其他裝置(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手機、其他裝置及我們的網絡在任何用途上的適用性、品質標準或性能)而言,我們不被視為給予任何條件、保證、作出責任及法律責任的承擔;及 |
(c) |
對於交付或退回給我們進行維修保養服務的任何手機或其他裝置,如外觀上出現任何凹痕、刮痕或其他損毀情況,又或出現數據流失的情況,我們均毋須就此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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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在為閣下提供並讓閣下使用任何服務或內容時,我們並無向閣下提供任何性質的建議,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建議。對於載有投資資訊的任何服務或內容,我們並非傳達邀請或誘使簽訂投資協議的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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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士提供的內容與服務 - 我們毋須負上責任的範疇 |
|
13.6 |
閣下可透過使用服務:
(a) |
上載、以電郵傳送或發送內容;及 |
(b) |
進入非由我們編輯的內容,並可選購非由我們制定、挑選、修訂或可行使控制權的貨品和服務。我們會為閣下提供非由我們供應的內容,但我們在這方面只是向閣下發送內容,因此,我們在任何方面均毋須對任何此類內容、貨品或服務負上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也不會承認任何此類內容、貨品或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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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本第13條在本協議終止後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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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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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若已在我們的網站內列載有關資訊或我們根據閣下提供給我們的最新聯絡資料透過電話、訊息、電郵或郵件直接與閣下通訊,在此情況下,我們將視作閣下已接獲我們的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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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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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除另行議定外,閣下的協議構成閣下與我們之間在服務上的完整及獨有的聲明。閣下的協議取代閣下與我們之間在服務上的所有不論是口頭或書面的諒解文件或先前的協議以及所有的陳述或其他通訊。 |
15.2 |
在符合第13.3條下,倘閣下或我們延遲採取或不採取行動強制執行我們各自在本協議下的權利,不會阻礙閣下或我們稍後採取行動。 |
15.3 |
閣下須同意,倘我們因閣下而須強制執行閣下的協議而導致我們蒙受的一切損失、損害或開支,閣下須就此對我們作出彌償。 |
15.4 |
對於看來是閣下或代表閣下的簽署或標記是否真確或是否已獲授權,並無條文規定我們須加以驗證。凡在閣下的協議內出現的任何獲授權的簽署人印鑑、公司印鑑、私人印章、簽署或標記均對閣下構成約束力,而我們不可撤銷地獲授權可依據看來是由閣下簽署或代表閣下簽署的任何表格、信件或文件。 |
15.5 |
本協議內的任何條款一旦失效或不能依法強制執行,將不會影響其他條款。我們可以法律上有效的類似條款取代任何在法律上不再生效的條款。 |
15.6 |
如有任何人士同意繼續履行本協議下我們的義務,我們可向其轉讓或轉移閣下的協議下我們的權利和義務。如未經我們事先的書面同意,閣下不得轉讓或轉移閣下在閣下的協議下(不管是全部或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
15.7 |
在本協議下,我們不行使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方法,又或我們行使其中任何單一或部分的權利、權力或補救方法,並不表示我們放棄此等權利、權力或補救方法。本協議內訂明的權利、權力或補救方法是累積的,且不排除法律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方法。 |
15.8 |
我們給予閣下的任何豁免、優惠或額外時間僅限於特定的情況,不會在任何其他方面影響我們在本協議下的權利。 |
15.9 |
一般條款是受特別條款(若有)規限,若兩者有分歧時,就分歧部份,以特別條款為準。 |
15.10 |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規限,閣下須接受香港法院非獨有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
15.11 |
本協議以中、英文書寫,而中、英文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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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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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件:指任何電池、電池充電器、針筆、手機套、汽車套件、輕便免提裝置、智能咭消耗品(須定期更換的物品)或可配合手機或其他裝置使用的任何其他物品。
賬戶:指關於閣下的所有記錄,包括閣下的個人賬戶資料、閣下使用的服務、閣下的費用和付款。
既定服務:指只供年滿18歲或以上的客戶享用的服務。
申請:指經我們允許並由閣下作出的任何口頭、書面或網上申請或任何其他方式的申請或通知,以便提供服務、手機、其他裝置及╱或配件。
取消費用:指我們基於閣下的行為表現終止協議或閣下在「最短合約期限」內終止協議所收取的一項費用。此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在「最短合約期限」內按期向閣下收取的固定費用、我們的行政費用、我們為閣下進行服務的連線及停止連線工作的費用、我們向其他供應商、零售商或代理人支付的款項。
費用:指合約服務收費及其他收費,包括(但不限於)按期收取的固定費用、使用費、賬戶行政費用、取消費用、連線及重新連線的費用、政府牌費、因向閣下追收欠款或追收閣下的協議下任何到期款項所招致的特殊費用、或我們不時就提供任何服務而公佈或編印的其他收費。
連線:指我們讓閣下接達服務的程序。「與閣下連線」、「連線工作」、「重新連線」所指意思相同。
內容:指使用服務時可接達的任何數據、資訊、圖像、圖形、視像╱話音內容、應用程式、可下載的檔案或其他多媒體內容。
內容供應商:指我們以外的負責供應內容的人士。
[T] :指文字內容,其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資訊服務、短訊及文字為主的內容下載。
[M] :指多媒體內容,其包括但不限於圖像下載、圖像或視像多媒體訊息、視像內容串流播放及下載服務和遊戲按鍵或行動。
有關「文字內容」及「多媒體內容」的收費標明為[T+$]或[M+$],表示除了扣除一個[T]或[M](以每個或每次/每次按鈕計算)外,亦須額外收取列明之費用。例如[M+$3]即扣取一個[M]及收取港幣3元。如當月費計劃中的[T]或[M]已完全扣除,[T]或[M]將以其後收費計算。
合約服務收費:指閣下根據閣下的協議使用明確訂用的服務時須繳付的所有費用或收費("其他收費"除外)。
客戶服務部:指我們旗下樂於為閣下解答疑問的服務隊伍。如需聯絡他們,請致電3香港及MO+ 之客戶服務熱線1033及SUPREME客戶服務熱線3166 8866 或發送電郵至cs.mobile@three.com.hk (有關3香港)、cs@mobileonline.hk (有關MO+)及 cs@supreme.vip (有關SUPREME) 。
停止連線:指我們停止讓閣下接達服務的程序。「停止與閣下連線」所指意思相同。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跨網短訊守則》:指2001年12月3日訂立的短訊服務營辦商之間的業務守則,此守則可由各簽署方不時予以修訂、補充。
牌照:指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向我們發出可提供服務的牌照。
訊息服務:指任何服務,讓閣下接達、傳送或接收訊息,包括但不限於郵件、傳真、文字、數據、圖片或視像訊息。
最短合約期限:指閣下的協議內列明有關提供服務的最短固定期限(如有)。
手機:指經我們認可可使用於我們的網絡及可接達服務的手機。
網絡:我們的流動通訊網絡與其他系統。
自選服務:指閣下向我們申請並經我們批准後可使用的任何服務。
其他收費:指閣下就閣下的協議內並無明確包含的電訊服務時所須繳付的行政費及按用量計算的收費。
其他裝置:指經認可可使用於我們的網絡及可接達服務的任何設備 (例如流動數據機、電腦或電子手帳)或裝置,但不包括手機。
其他供應商:指我們以外的流動電訊網絡商或其他網絡供應商,而我們須使用他們的網絡為閣下提供服務。
PIN:指我們發給閣下或閣下指定的任何個人辨認號碼,唯有使用正確的辨認號碼方可接達服務或閣下的賬戶或對閣下的賬戶進行任何改動。
《私隱聲明》:指我們現行的聲明,詳列我們會向閣下蒐集的資料類別,以及我們將如何運用及分享該等資料。我們可不時修訂此聲明,有關內容可瀏覽我們的網站。
漫遊服務:指當閣下身處某些非我們網絡覆蓋範圍內的地區時,或處於無法接收我們的網絡的情況下,閣下使用其他供應商的流動網絡接達某些或全部的服務。漫遊服務包括「本地漫遊服務」,指閣下在香港使用其他供應商的流動網絡漫遊,還有「國際漫遊服務」,指閣下在海外使用其他供應商的流動網絡漫遊。「漫遊」一詞的意思相同。
服務:指銷售及服務合約或其他相關文件中註明的各項流動通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內容、訊息服務、儲存服務、或任何其他適用之服務。
儲存服務:指為閣下提供我們網絡儲存容量的任何服務,供閣下儲存使用服務時所接達的內容。
暫停:指我們臨時停止連線不讓閣下接達服務的程序。凡提及「暫停」一詞,所指的意思相同。
智能咭:指由我們提供的咭,配合手機或其他裝置使用可讓閣下接達服務。
版本:LTE008-C (29/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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